第35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戶辦理後續期貨信託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