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期貨信託基金,指期貨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