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廣告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期貨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