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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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