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招募及銷售期間,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