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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
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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