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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期貨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
九、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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