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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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