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