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