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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條規定之聲明書。
五、董事、監察人無第五條規定情事,無違反第七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
六、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八、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十一、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書。
十二、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十三、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十一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及兼任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書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
信託業得同時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其申請許可及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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