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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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