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8條

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