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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
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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