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