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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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