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