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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一、設立或許可證照之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二、自受領許可證照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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