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一、停業、復業或歇業。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