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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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