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