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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費率應按全體會員之出資額或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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