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並應維持金管會規定之比率。
證券商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金管會規定之比率者,金管會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暫停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全部或一部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恢復;逾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撤銷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營業許可,並通知中央銀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