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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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