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開業。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本辦法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