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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監理人員執行前條檢查時,發現證券交易所有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應即報告證管會核辦,必要時得依法為緊急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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