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證管會派駐各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執行左列事項:一、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簿據文件之檢查。二、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行為之監督及糾正。三、關於證券交易所之財產及其他有關物件之檢查。四、關於證券交易所市場動態之調查。五、其他有關證券交易之監督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