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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信用評等事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
信用評等事業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萬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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