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
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一、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