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