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本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一、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組成、人數及任期。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三、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規則。四、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