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