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概況。二、資產池、創始機構、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概況。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概況及職責。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資金運用方法。五、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六、投資風險揭露。七、特別記載事項。八、受益人會議或持有人會議。九、有關法規。十、受益人或持有人權利與義務。十一、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