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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及印鑑。
二、信託監察人或監督機構名稱。
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名稱。
四、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種類、期間及發行金額、票面利率及發行條件。
五、資產池之種類。
六、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七、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無關,亦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不保證信託或受讓財產之價值。
(三)應募人或購買人應審慎考慮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載明風險揭露刊印頁次)。
除非應募人或購買人已充分瞭解並能夠承擔這些風險,否則不應投資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四)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生效(核准),並不表示本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絕無風險,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及創始機構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六)創始機構提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書件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八、刊印日期。
為申報(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報(請)用之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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