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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信託或受讓財產原債務人提前還款之風險。
三、信託或受讓財產原債務人違約之風險。
四、信託或受讓財產過度集中之風險。
五、利率變動之風險。
六、再投資之風險。
七、其他風險。
八、應募人或購買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或購買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及經驗來評估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值及風險,以及包含於本公開說明書中之所有資訊。
(二)應募人或購買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利率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或購買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來承擔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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