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