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