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