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次月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及前一個月最終日之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四十一至附表四十三),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