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下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一、債券發行代理人。二、付款(付息還本)代理人。三、轉換或認股代理人。前項代理業務中有關債券發行募集款項之結匯,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項代理業務中有關付款(付息還本)、轉換或認股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