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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下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一、債券發行代理人。
二、付款(付息還本)代理人。
三、轉換或認股代理人。
前項代理業務中有關債券發行募集款項之結匯,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代理業務中有關付款(付息還本)、轉換或認股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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