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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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