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