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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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