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填具過戶申請書。二、加蓋「領回日戳」(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