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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公司之股東名簿,自然人股東除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外,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
前項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依信託契約所持有之證券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公司之股東名簿得登記為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之專戶名稱。
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者,於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而取得公司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公司股票時,公司得直接將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公司股票,轉入其海外子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之投資專戶,並以該專戶名義登記於公司股東名簿。
前項登記得按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海外子公司之公司別及其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年份別及次數別等分別辦理之。
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不願依第三項方式辦理者,應由個別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自行開立投資專戶辦理之。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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