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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當然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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