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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但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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