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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
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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