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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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