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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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