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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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